日前,青海高院公布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》。
据悉,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》分为8章57条,从委托评估、拍卖和变卖的各项规定,委托评估、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、案件的移送与接收,受委托机构的确定,评估、拍卖的组织与监督,评估、拍卖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。
近年来,随着法院涉及委托评估、拍卖和变卖案件逐年增多,因管理部门不明确,监督制度不完善,委托评估、拍卖和变卖环节的不规范问题日益突出。一些中介机构的评估、拍卖活动不公开、不公平、不规范,缺乏有效监管,高值低估、低值高估和暗箱操作拍卖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。
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建青表示,制定并实施这一《细则》,将涉诉委托评估、拍卖和变卖活动纳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规范管理,既有利于法院自身的廉洁、提高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质量效率,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切身利益。
根据这一《细则》,在委托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中,青海省高法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的方式,将统一公开随机选定,并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备选机构范围的产生程序;青海省高法将严格实施委托评估、拍卖名册制度,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,确保遴选录入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,督促其在法院依法执业
为确保涉诉资产处置交易价格最大化,《细则》强化了法院对拍卖、变卖活动的主动监督制约机制,规定法院在处置涉诉资产中应首选拍卖,仅在出现不宜拍卖和流拍的情形后,才允许考虑采用变卖程序;拍卖活动要提高成交率、变现率,降低流拍率、降价率。
据悉,该细则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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